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 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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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553号-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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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是从事中华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弘扬、推进现代文艺创作与研究而设立的文化艺术机构,由全国各民族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教授和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艺术家,及全国文化艺术爱好者组成的全国性民间艺术团体。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为宗旨,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自身特点开展会务工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秀文化艺术服务,全面促进中国文化艺术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是联系世界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加强中华文化艺术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把中华民族的艺术展献给世界,推出新的艺术作品,使之成为真正的文化艺术殿堂,同时,要把民间的文化艺术精华得以更好的拓展。

本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是从事中华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弘扬、推进现代文艺创作与研究而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机构,由全国各民族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教授和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艺术家,及全国文化艺术爱好者组成的全国性民间艺术团体。
  第二条: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为宗旨,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自身特点开展会务工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秀文化艺术服务,全面促进中国文化艺术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
  第三条: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是联系世界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加强中华文化艺术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把中华民族的艺术展献给世界,推出新的艺术作品,使之成为真正的文化艺术殿堂,同时,要把民间的文化艺术精华得以更好的拓展。
  第四条: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国际、中国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当代华人艺术家的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艺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九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下设有中国艺术委员会、书画专业委员会、雕塑及造型委员会、文学专业委员会、戏曲专业委员会、影视摄影专业委员会、音乐专业委员会、设计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国际会展部、会员发展部、鉴评技术部、学术交流部、出版发行部、教育培训部、外联部、收藏展览部等职能工作部门。
  第十条 尊重各国各民族艺术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艺术家,促进各民族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一条推进中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华人艺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华人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艺术文化产业。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院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会员必须热爱人类、热爱祖国、尊崇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和文化,认同祖国统一,反对国家分裂;有世界公民身份,赞成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报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全国性艺术展览、交流累计满二次者;
  2、从事文学艺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从事文学艺术编辑、艺术教育、艺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4、经本院主席或两位以上之常务理事或其他有名望之公益或社会团体所推荐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名望或对社会大众有特殊贡献之团体或个人,团体则为团体会员,个人则为个人会员;
  5、凡赞同本院宗旨,协助本院发展会务或对本院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本院院长或两位以上之常务理事推荐者,可成为本院之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由申请人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2、由本院秘书处进行初审。
  3、由本院常务理事会或院长委员会作最后之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本院将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团体会员)或《会员证》(个人会员)给予申请人。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批评、监督本院工作,向本院提出建议。
  (4)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院之会章。
  (2)执行本院之决议。
  (3)接受并完成本院所委托的任务。
  (4)维护本院之合法权益。
  (5)按期交纳常年会费。
  (6)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不交纳常年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对违背本院宗旨或损害本院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组织及职权
  第二十条 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与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及聘请名誉院长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员。
  (9)领导本院务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之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2)审核年度经费决算。
  (3)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4)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5)其他应监察之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之主席。常务监事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三十二条 本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之条件:
  (1)热爱人类、热爱祖国、尊崇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和文化、认同祖国统一、反对国土分裂、团结华人华侨、华商和华人艺术家,维护和保护华人美术家的正当权益,并在文艺界属德高望重之人。
  (2)在海内外华人小区社团中以及其工作领域中具有相当影响实力者。
  (3)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三十三条 本院主席或执行主席为本院法定代表人。本院设执行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主持本院日常工作及相关会务。
  第三十四条 本院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之落实情况。
  (3)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书等。
  第三十五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之事务。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院经费之来源如下:
  (1)新会员之申请入会费。
  (2)会员缴纳常年会费。
  (3)会员捐献。
  (4)委托收益。
  (5)业务活动收入。
  (6)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七条 1、本院年度以公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院经费用于本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3、本院之监事会负责审计由理事会所编造之各项财务报表及年度工作计划书等所有相关之业务及财务报表。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院之理事会修改或补充之,并经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之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中国民族艺术研究院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名单:

   名誉院长:沈 鹏 陈丹青 龙 瑞  罗 扬  张 海 

   艺术顾问:欧阳中石 冯 远  何家英  李 铎 刘文西  霍春阳 何水法 

   院    长:王邦盛

   常务副院长:刘红奎 张嘉庆

   副 院 长:郑之民  王沂东  田黎明  邵秉仁
 
   理 事 长:孔嘉祥

   副理事长: 杜月忠  靳尚谊  何东君 李忠(墨江哈尼学会会长)

   发展战略顾问:张勇

   秘书长:朱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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